注意事項

一、簡章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及期間:

販售地點: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或各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承辦單位購買。

販售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
 

二、報名地點及方式:

    接受通信報名、現場報名,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

    1.個別報名:備妥報名簡章(橘色表格)、一吋彩色相2張、身份證影本二份(正反分開)、

                       測驗費用相關資格文件。       

 2.無通訊報名:請以掛號方式,將報名簡章(橘色表格)、一吋彩色相片2張、身份證影本二份(正反分開)、

                       相關資格文件寄至26561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2段123號

                       信封上請註明,報考職類、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費用(請匯款後來電告知後五碼)

    3.團體報名:請洽即測即評及發證試務中心 電話:03-9605669 

##資格文件:相關資格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成績單影本、衛生講習卡影本及其他文件影本),本人須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虛偽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等文字。

 

三、報檢相關文件:

(1)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二年內相片一式2 張,字跡勿潦草,所留資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若報檢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而造成個人權益損失者,請自行負責。

(2)填寫報名表時,英文姓名一定要和護照相同,若無填寫將由本承辦單位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3)報檢資格證件均繳交影本(不驗正本),每一影本證件於明顯處簽名或蓋章,本承辦單位將代為蓋 「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任」章。惟體檢表需為正本。

(4)報檢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需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報名時不用檢附資格證件,不得使用網路自行列印。

(5)報檢時檢附103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報名表得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6)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免繳費申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部分,請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請參閱簡章P.102-108)。
 

四、報檢年齡認定:

(1)即測即評學科測試: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測試日期(起)」之日期為止

(2)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之日期為止。

(3)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五、資格審查結果:

(一) 資格符合者:於測試日起始日前14 日(不含測試當天,但含例假日)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務必與承辦單位聯繫。如未來電查詢致未應檢,由報檢人自行負責。另報檢人收到測試參考資料應

仔細核對,如有缺漏或其他未盡事項應立即與承辦單位聯繫。

(二) 資格審查不符者:報檢人資料經審查如須補繳報名費用或相關證明文件,承辦單位將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擇一通知(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者,視為完成通知)。報檢人
應確保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以備承辦單位通知,並適時查閱承辦單位之通知。報檢人接獲承辦單位補件通知,應於通知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用或文件者,逕予退件。報檢人未收到補件通知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致補件逾期者,逕予退件,報檢人不得異議。資格審查不符(含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報名表及相關資格證件(含影本)由承辦單位備查不退回,本年度結束後逕行銷毀。

(三) 符合特定對象或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若經審查不符規定時,應依程序補繳報名費,未依程序補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測試。

六、報名及測試時間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

(1)報名時間,如遇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報名日期順延,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

(2)測試當日如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承辦單位當地縣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測試即停止辦理,測試日期另行再通知,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另應檢人因住居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致無法參加測試者,得於事由發生之日起2

     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單位申辦延期測試,如無法延期測試者,申請退費。

七、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職類代號5碼相同者)不得重複報名;報檢2職類或2單位以上若測試時間為同一時段者,只能擇一應檢

八、所有職類學科測試試題全部為80題選擇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另學科測試採電腦上機以滑鼠點選方式作答,若使用電腦螢幕閱讀試題或操作有困難,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不退費,建請報檢全國技能檢定。

九、年度內如有增辦職類,將於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  (http://www.labor.gov.tw)網站公告。

十、參加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時,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進入試場應檢,違反規定者成績扣20分。

十一、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檢定需協助者: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於測試時需要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或 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

      (請參閱簡章P.125)」以免權益受損,且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20。

 

十二、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新臺幣160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所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俟完成程序即可取得技術士證。

十三、成績疑議複查申請: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成績複查, 逾期不受理。前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應檢人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當日僅能向辦理單位申請複查作業, 複查結果將另日通知

十四、報檢人(考生)不得指定測試日期及場次